【人社部第31号令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是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该规定自实施以来,对跨地区就业人员的养老权益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解决了因地区间制度差异带来的转移难题。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核心内容进行总结,并以表格形式清晰展示其主要条款和适用范围。
一、主要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不同地区工作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
2. 转移条件: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 转移流程:由参保人提出申请,经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审核后,将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记录一并转入新参保地。
4.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不同地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5. 待遇衔接:转移后,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按转入地的政策执行,确保权益不受影响。
6. 信息系统支持:依托全国统一的社保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提高转移效率。
二、人社部第31号令核心条款一览表
条款编号 | 内容摘要 | 适用对象 |
第一条 | 明确本令适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 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
第二条 |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跨省就业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 |
第三条 | 参保人员需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交转移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 所有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
第四条 |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转出相关信息。 | 所有申请转移的人员 |
第五条 |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收并纳入管理。 | 接收转移信息的参保人员 |
第六条 | 转移过程中,个人账户资金及缴费记录应完整转移,不得截留或遗漏。 | 所有转移人员 |
第七条 | 不同地区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作为养老金计发依据。 | 所有具有多地区缴费经历的人员 |
第八条 | 社保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信息互通共享。 | 全国各级社保机构 |
三、政策意义与影响
人社部第31号令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简化转移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技术支撑,有效提升了养老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公平性,增强了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这一政策意味着在跨地区就业时,无需担心养老保险权益受损,能够更加安心地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就业。
如需了解具体操作流程或相关政策细节,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访问全国社保公共服务平台。